闽统函〔2024〕114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各有关调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统计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24〕86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24年统计年报和202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24〕77号)精神,按照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自2024年年报起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市、县(区)统计局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调查单位积极支持配合。
一、调查范围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调查期别
(一)2024年年报
填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102-3表),需上报2024年1-12月的分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数据。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24点,具体表式详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二)2025年季报
填报《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I202-3表),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具体表式详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
各调查单位需在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https://tjy.stats.gov.cn/)上报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对各市、县(区)统计局的工作要求
各地统计局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改革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劳动工资统计改革顺利进行。
1.扎实开展单位名录整理工作。全面、准确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名录是做好2024年报和2025年季报的重要基础。各地劳动工资统计专业人员要以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名录为基础,结合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行政记录,联合普查中心,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I101-3表),认真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和整理。理清相关单位之间的隶属或管理关系,确定单位报送方式,将独立核算工资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纳入最终的调查对象库(机关事业单位是否独立核算,应以是否有独立的财务账目为准),于11月3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名录核实修改工作,为机关事业法人单位2024年年报和2025年季报做好充分准备。
2.加强专业人员力量配备。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由抽样调查改为全面调查后,调查单位数量、催报难度和数据审核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各地要提前研判工作任务量的变化,切实加强劳动工资统计专业人员力量配备,明确专人负责,强化业务能力建设,确保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全面调查工作有人抓、有人管、能落实,为顺利开展年季报数据的收集、审核和上报打下良好基础。
3.提升业务指导实效。各地统计局要重视专业培训工作,尤其要重视新增调查单位和更换统计人员的调查单位的业务培训工作,及时对接跟进,强化业务跟踪指导,切实夯实调查工作基础。要将报表上报时间、指标内容、填报难点和平台操作等内容梳理清楚讲解到位,提升培训效果,确保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在报表开网前都经过统计部门至少一次业务培训或一对一指导。要做好上报数据即报即审,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沟通解决。要主动做好不定期回访沟通,确保工作的可持续性。
4.依法统计提高数据质量。各地统计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全面调查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压实数据审核责任链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个别单位拒报、随意设置无法上报等问题。要综合运用大数据手段,强化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对数据异常地区及时开展实地核查,以问题为导向建立数据核查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查实情、报真数,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二)对各有关调查单位的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调查单位在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和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积极配合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部门完成业务培训以及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
联系人:徐林,联系电话:0591-88019226。
福建省统计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