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统办〔2012〕6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
为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努力营造学习、遵守、敬畏统计法的社会氛围,现将去年以来全省各级统计机构查处的部分统计违法案件予以通报。请各地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为保障统计“四大工程”的顺利进行,发挥切实有效的保驾护航作用。
一、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件
(一)福建省永泰县易丰园食品有限公司上报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表中,2011年工业总产值累计为7206千元,实际数为11700 千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少4494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永泰县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二)厦门市边界品牌顾问有限公司上报给厦门市工商局的《厦门市文化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调查表》中,2010年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均为374千元,实际数分别为164千元、156千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分别多210千元、218千元;2011年1-6月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上报数均为70千元,实际数分别为1.5千元、10千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分别多68.5千元、60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厦门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厦门市思明区世贸金鹰电影厅上报给厦门市广播电视局的《厦门市文化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调查表》中,2010年固定资产原价为1196千元、本期固定资产折旧为496千元,实际数分别为167千元、1千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分别多1029千元、495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厦门市统计局责令该单位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000元罚款。
(四)漳浦县樟楠贸易有限公司上报的《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表中,2012年1-5月商品销售额累计为23130千元,实际数为26584千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少3454千元,构成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漳浦县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五)福建省南安市和统食品有限公司上报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中,2011年度工业总产值和主营业务收入均为13151.7万元,实际数分别为18314.2万元、18306.6万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分别少5162.5万元、5154.9万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南安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7000元罚款。
(六)福建省万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报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中,2011年度工业总产值累计为1890万元,实际数为4240万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少2350万元;上报的工业企业《财务状况》中,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208万元,实际数为4107万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少2899万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泉州市鲤城区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7000元罚款。
(七)将乐县龙兴矿业有限公司上报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中,2010年度工业总产值累计为2102万元,实际数为270万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多1832万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将乐县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8000元罚款。
(八)福建省三明市永丰化工有限公司上报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中,2010年度工业总产值累计为1902万元,实际数为419万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多1483万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三明市三元区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6000元罚款。
(九)莆田市弘田工贸有限公司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2012年1-4月“自年初累计完成投资” 为2610万元,实际数为1981万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多629万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莆田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十)福建省仙游县远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情况》表中,2012年1-6月“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为18115万元,实际数为16290万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多1825万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仙游县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罚款。
(十一)顺昌县双溪中心小学上报的2012年1-2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中,单位从业人员上报数为64人,实际为70人,上报数比实际数少6人;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上报数962千元,实际为1800千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少838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顺昌县统计局责令该小学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500元罚款。
(十二)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卫生院上报的2012年第1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中,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上报数为454千元,实际数为521千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少67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龙岩市新罗区统计局责令该卫生院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4500元罚款。
(十三)福建宏大特钢有限公司上报的《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中,2012年1季度“工业生产消费”累计用电量为573.94万度,实际为350.2915万度,上报数比实际数多223.65万度,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鼎市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4000元罚款。
(十四)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上报的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中,“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为4389万元,“本年资金来源合计”为1592万元,实际数分别为3592万元和1221万元,分别多报797万元和371万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宁德市蕉城区统计局对该公司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十五)莆田市东燕石业有限公司上报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中,2011年1-9月工业总产值累计为159155千元,实际数为146832千元,上报数比实际数多12323千元,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建省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1000元罚款。
二、迟报统计资料
(一)福建弘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在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12年第一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福州市晋安区统计局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后,该公司在催报单限定的时间内报送了统计报表,构成了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福州市晋安区统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2000元罚款。
(二)龙岩市常青医药有限公司未在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11年10月《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表,武平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后,该公司才予以补报,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武平县统计局对该公司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
(三)光泽县司前乡卫生院未在有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报送2012年1季度的《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报表,光泽县统计局发出《统计报表催报单》后,该卫生院超过催报单规定的时间上报,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光泽县统计局责令该卫生院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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