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月,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8843.21亿元,同比增长1.0%。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5907.49亿元,增长0.8%;乡村消费品零售额2935.72亿元,增长2.0%。
按消费类型分,餐饮收入1888.29亿元,增长1.3%;商品零售额16954.92亿元,增长1.0%。
2026年1-9月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指 标 |
同比增长(%)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1.0 |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 |
|
城镇 |
0.8 |
乡村 |
2.0 |
按消费类型分 |
|
餐饮收入 |
1.3 |
商品零售额 |
1.0 |
限额以上单位主要商品 |
|
其中:粮油、食品类 |
6.2 |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
1.5 |
日用品类 |
1.5 |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
-9.8 |
文化办公用品类 |
-9.8 |
通讯器材类 |
12.2 |
石油及制品类 |
-8.2 |
汽车类 |
-14.7 |
注:此表数据均为未扣除价格的名义增速。
附注
1.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部分合计数由于单位取舍不同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不做机械调整。
5.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经营主体活动发生地统计的部署,统计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工作。自2026年开始,我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按照产业活动单位口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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