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全省民营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制度。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民营经济统计调查的范围和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港澳台商独资经济及混合经济中的民营份额(混合经济包括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和港澳台合资合作经济)。即:民营经济份额=集体经济份额+私营企业经济份额+港澳台商独资企业经济份额+个体经济份额+混合经济实体中的民营经济份额(混合经济实体中的民营经济份额,利用经济普查资料或名录库资料,运用资本金法进行分劈,即以普查资料中企业实收资本资料为依据进行计算)。
四、本制度设置13张综合报表,内容包括反映全省民营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方面的主要指标。
五、本制度为年报、半年报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营业收入等时期指标为报告期累计数;从业人员、单位数等时点指标为报告期末数据。
本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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