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205-2500-2024-00001 文号 闽统函〔2024〕4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4-05-10
标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1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概述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1号建议的答复
有效性 有效
索 引 号 FJ00205-2500-2024-00001
文号 闽统函〔2024〕48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统计局
生成日期 2024-05-10
标题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1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概述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0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5-17 18:11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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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发代表:

  《关于加强对企业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问题检查监督的建议》(第12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代表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按照现行的统计调查制度,在批发和零售业中,涉及GDP核算的统计指标是“商品销售额”,《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中“商品销售额”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品,含增值税)。根据代表反映存在“走单”现象,即国资企业为避免被认定为非法放贷,通过委托私人贸易公司与供应商厂家签订合同、收货、销售、回款,将资金以较高利率通过供应商借贷给私人贸易公司,供应商款到发货。以上模式在现行统计调查制度属于采购行为,涉及“商品购进额”统计指标,“商品购进额”指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金额(含增值税)。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在现有统计调查制度中,统计报表中的“商品购进额”与GDP核算没有关联,与地方政府相关考核指标没有直接关系。

  近年来,省统计局始终坚持依法履行统计法定职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规则,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一是建立健全核查制度。省统计局先后制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直接核查处理制度》《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等,不断健全完善统计违法举报、查处制度,规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的核查和处理。二是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动省委、省政府制定并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统计监督机制,提升统计监督效能。三是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2023年9月以来,结合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国家统计局移交线索和我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核查,对企业开展统计执法检查。2023年10月,省统计局组织开展首次省级统计督察,对厦门市、宁德市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检查。被抽查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四是扎实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2023年,省统计局部署开展统计造假专项治理行动,印发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专项治理行动期间,省统计局针对重点统计指标开展专项核查,相关专业处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并督促调查对象按要求改正。比如涉及本次代表建议的贸易行业,省统计局定期对贸易调查单位(含国有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指导各地市督促调查单位规范原始凭证管理,完善以财务、业务、税务等资料为基础的贸易统计报送办法,严格按照有效凭证上报统计数据。2023年,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开展贸易统计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检查包括纳税申报表、业务管理系统截图、电商后台经营数据等原始凭证,对无法提供凭证或凭证不足以支撑上报数据的,要求企业据实改正。五是组织开展约谈通报和警示教育。2023年以来多次通报典型统计违法案例,组织约谈部分统计违法案件涉及地区有关负责人,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通过约谈通报、告诫曝光等措施,有效推动问题查处到位、警示教育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起到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效果。

  下一步,省统计局将继续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对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相关统计数据的检查核实,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再次感谢您对统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郭善耘

  联 系 人:孙炜熔

  联系人电话:0591-88019319

  福建省统计局

  2024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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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00205-2500-2024-0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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