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205-0300-2017-00007
- 备注/文号:闽统〔2017〕7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统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9-30
- 有效性: 有效
闽统〔2017〕7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省直各相关部门,省统计局各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学习宣传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使统计人员全面掌握行业分类的范围、术语和定义,编制行业分类的原则和规定,行业编码的方法和代码结构,新旧行业分类的调整情况,能够根据统计调查对象的经营情况准确确定统计单位的行业归属。
二、认真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是国家统计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属性,各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主要修订内容的通知(国统字〔2017〕157号),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为保证有关统计数据的衔接和对比分析,各单位在制定(修订)2017年统计年报时,应增加新行业分类代码指标,同时保留旧行业分类代码指标。2017年年度数据的汇总发布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2018年进度数据的汇总发布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各地、各部门在学习贯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
福建省统计局
2017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统计局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统字〔2017〕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各司级行政单位、在京直属事业单位、出版社: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统计调查活动中应当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经研究决定,国务院各部门、各地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标准。
各部门、各地区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宣传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好实施新标准的各项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历史统计资料调整工作。
为配合新标准的实施,我局将修订并发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并逐步修订有关的派生统计分类标准。
国家统计局
2017年8月29日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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