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说明(正文见本文附件)
(一)为了解能源供应、需求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一部分,是福建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对各设区市统计局和有关厅(局、公司)的综合要求,各设区市和各部门应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
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搜集,并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内容相重复。
(三)本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能源产品的生产、购进、消费、库存、企业用水情况和能源单耗等情况。
(四)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主要包括:辖区内除军队系统以外的全部能源生产和消费活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铁路、航空、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等。规模以上工业的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工业企业。
(五)资料来源及调查方法。“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1-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1-2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P301-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1-4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P301-5表)由各设区市统计局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分解资料加工编制上报。
(六)汇总上报要求
1.“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P206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由各设区市统计局报送分企业报表;“能源平衡表(实物量)”(P301-1表)、“分行业能源消费量(实物量)”(P301-2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P301-3表)、“能源平衡表(标准量)”(P301-4表)、“分行业能源终端消费量(标准量)”(P301-5表)由各设区市统计局报送综合表。
2.本制度各表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七)企业报送时间由负责向企业布置报表的综合统计机构规定。
2009年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说明
(一)本报表制度属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统计调查,是福建省统计局对各设区市统计局报送资料的要求。各地应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二)本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和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
(三)本调查制度报告期为年报。
(四)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填报范围为县及县级市。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表填报范围为县级市城区。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表的指标、代码、计量单位的设制与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相同,统计范围为县级市城区,城区是指县级市政府所在的城关镇范围。各县(市)统计局根据同级各部门、各系统现有资料整理填报,按在地原则,凡在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论其行政隶属于哪一级均应包括在内(按块块统计),根据指标的含义、范围、计算方法及制度规定的资料来源进行资料收集。
(五)地址应填全称,不要用简称或省略不填。编码为行政区划代码,各地要严格按省局下发的代码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六)所列指标,凡数字小不够规定的,在该栏内用“—”表示;凡当地无该项指标的,在该项栏内用“0”表示,不要划“—”。县级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补充资料表中“—”的指标免报。
(七)指标的计算方法要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改变。指标的计量单位均采用法定计量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修改。如与当地习惯计量单位不一致,必须按本资料统一要求的计量单位折算填报。指标单位为“个、人、户、元、吨”等单位的指标取整数,指标单位为“%”的指标取两位小数,其余指标均保留一位小数。
(八)本表为全国统一计算机汇总表式,各地不得改变统一编码。
(九)各地上报综合报表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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