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福建省 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
来源:福建省统计局 时间:2009-08-18 17:21

(详细制度见本文附件)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 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421)

2.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422)

(二)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1.成品油批发企业(单位)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E221)

2.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能源商品销售与库存(E222)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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