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制度见本文附件)
一、制 度 说 明
(一)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结构等方面的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特制定本核算制度。
(二)《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是国家调查的一部分,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地区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制度》分年报和定期报表两部分。年报共有8张综合表,定期报表有1张表,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和计算方法,应按照国民经济核算司2006年新修订的《国内生产总值年度核算方案》和《国内生产总值季度核算方案(试行)》执行。
(四)地区收入总值等于地区生产总值加地区外净要素收入。由于各地区计算地区外净要素收入比较困难,目前仍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因此,对于地区收入总值的上报暂不作统一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按制度规定上报,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暂时不报,但应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创造条件,进行试算,以满足地方政府决策需要。
(五)按不变价格计算以2005年为基期。
(六)《按当年价格计算的上年地区生产总值构成项目》(Q303附表)所填数据为上年最终核实数据。
(七)地区生产总值年报于次年5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纸介质报表形式上报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各一份。定期报表在季后15日前以电子邮件报送。
(八)凡是表列计量单位为亿元的指标,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计量单位为元的指标,不保留小数;相对数(构成、指数等)保留一位小数;人口数保留两位小数。
(九)为审核逻辑关系、平衡关系,下列情况请按规定符号填报:数据太小,无法按制度规定的单位和小数保留位数填报的项目应填“…”;不应该有数据的项目应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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