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3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4-25 09:15

各设区市统计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定于20146月底前召开第十七届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凡本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符合《福建省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稿)》(闽统〔20127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参加2008-2011年全国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考试,成绩合格但学历仅为大专的我省在职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符合《实施意见》中除学历规定外的其他规定后,还应符合闽统2004〕人28号文中“关于不具备学历资历人员破格评审”的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1.在国际或国家部委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或在国家级以上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在CN号刊物发表3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获得同行专家的好评与肯定;

2.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过个人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3.经过本专业相当于大学本科程度以上(含本科)的脱产学习培训2年以上(含2年),取得结业合格证明的。

二、申报人员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一)学历学位证书、中级资格证书(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身份证等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二)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2008-2012年年度考核以及2009-2013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接受继续教育应每年达72学时或达到总学时)。

(四)单位出具的统计业务工作经历证明,工作经历范围详见《实施意见》申报评审条件的第五项。

(五)统计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学术类奖状、业务工作奖励证书,统计工作业绩范围详见《实施意见》申报评审条件的第六项。所获奖励为多人合作取得的,应提供由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在获奖项目中的地位与作用的证明。

(六)已出版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的研究成果原件及复印件3份,范围详见《实施意见》申报评审条件的第七项。

(七)《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简明表》一式25份(要求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法人公章、主管部门章和地市人事部门职改办公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八)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各单位在申报材料和推荐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申报人填写并拟上报的《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简明表》在本单位张贴公示7天(含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该申报人员的《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简明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XXX日至XX日),XXX同志材料真实,符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以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必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同时将上述材料前六项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附有目录,第七项材料用文件夹夹好。各种证明材料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各种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三、报送时间和联系方式

申报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20131231日。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统计局职改办,截止时间为201312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福建省统计局职改办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96号,邮编:350003。联系电话:059188019233

四、其他

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事部门职改办应出具委托评审函一份。

附件:1.申报统计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简明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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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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