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2013-09-06 11:24

闽经普组〔20132

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2013829日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制度的各项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圆满完成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201396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1256号)以及《关于成立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闽政办〔201365号)精神,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现将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省统计局:代管福建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经普办”),负责省经普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普查业务培训、指导、数据处理及数据质量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会同省监察厅做好经济普查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负责经济普查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统计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维护工作;负责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工作;负责落实经济普查挂钩和督查制度,负责组织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负责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协同省经普办做好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外建筑业、非重点服务业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的普查业务培训、指导及数据质量控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普查过程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协同省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方案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委宣传部:会同省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协助省经普办制定全省经济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协调报社、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单位做好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普办协调解决经济普查物资保障方面有关事项;支持、协助省经普办做好统计基础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监察厅:会同省经普办督促落实有关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保障政令畅通,促进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会同省经普办依法查处经济普查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案件;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经济普查经费的核定和拨付;协调解决经济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注册登记数据或行政登记资料;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向省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税务登记资料及税收基础信息;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质监局: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并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基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实认定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住建厅:组织指导本系统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做好建筑和房地产业普查对象的普查登记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测绘局:负责制作并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的各类电子地图数据或在线服务,协助省经普办做好经济普查专题地图制作及相关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成立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经普办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要求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供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组织指导本系统管理的所有一级法人填报《金融系统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2表);组织指导各金融机构分解各市、县(区)有关数据,组织指导本系统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福建银监局:成立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银监会联合通知要求开展经济普查工作;会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做好银行(含外资银行)、农村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收集和报送;组织指导本系统管理的所有一级法人填报《金融系统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2表);组织指导各金融机构分解各市、县(区)有关数据,组织指导本系统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福建证监局:成立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证监会联合通知要求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组织指导本系统管理的所有一级法人填报《金融系统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2表);组织指导各证券机构分解各市、县(区)有关数据;组织指导本系统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福建保监局:成立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保监会联合通知要求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当地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组织指导本系统管理的所有一级法人填报《金融系统一级法人单位基本情况》(601-2表);组织指导各保险机构分解各市、县(区)有关数据;组织指导本系统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南昌铁路局福州办事处:成立经济普查机构,根据国务院经普办和国家铁路局联合通知要求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协助地方普查机构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参与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军区后勤部:成立经济普查机构,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军队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省经普办审核备案;负责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指导本系统协助同级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省武警总队后勤部:成立经济普查机构,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总体要求,制定《武警系统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省经普办审核备案;负责本系统(不含森林、黄金、水电、交通、院校和机动师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组织指导本系统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的基本单位的相关资料;与有关部门联合转发、下发经济普查有关文件;协助省经普办做好全省基本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工作;参加全省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为便于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建立成员单位经济普查联络员工作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其主要职责为:提请落实本系统有关经济普查的工作职责;传递经济普查工作信息给本单位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经济普查督查、检查、指导工作;协助提供本系统经济普查所需的有关资料;配合省经普办做好基本单位名录的比对、核实工作;参与有关经济普查的其他工作。

 

 

 

 

 

福建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3年9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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